一、男方婚后不工作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并未从事相应工作活动,然而在漫长的岁月中,离婚之日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问题。事实上,只要在婚姻正式缔结之后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收益都应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因此,即使在婚后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士,同样拥有对相关财产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在法律层面上,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应该平均分享这些共同财产。如果这两位伴侣在此基础上存在对共同财产分割比例的特别约定,应当遵照执行。除此之外,当由于某一方背离婚姻道德规范而导致破裂时,无辜的那方有权向背叛感情的另一方主张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男方婚后房子加女方名字是否合法
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男方购置的房地产在婚后追加女方姓名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在此种情况下,男女双方需携同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本、结婚证书以及房产证等相关资料前往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即增加另一方作为共有产权人。政府机构将颁发给女方一份共同所有权证书。若不幸遭遇离婚事项,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因该房产已转化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理应在此基础上按照婚姻财产条件予以妥善处置。不过,如涉及房贷偿还问题,当事人须先行偿清贷款后方能进行最终的财产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司法解释具备相应的规定,故类似于前述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且婚后共同还款购置的房产,尽管未将配偶增列为共有人,但实际上仍可视为部分共同所有。即便在离婚后,产权人的身份亦不会因此而产生任何改变。换言之,即便面临离婚,该房产仍属男方所有。
然而,若在房产中追加女方为共有人,则在最终的财产分割过程中,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这个特殊的阶段里,若有任何一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未能从事劳动,那么在他们决定结束这段关系时,仍然需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来分配共同拥有的财富。因为,婚后所创造的经济利益应当被视为是由两人共同努力而得来的,因此,无职业的那一方同样享有分割这些财富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会选择平均分配这些财产,但是如果他们事先已经达成了某种特殊的协议,那么就应该按照协议中的规定进行分配。倘若由于某一方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婚姻破裂,那么无辜的另一方有权提出赔偿请求。